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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对象条件和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泉委办〔2012〕33号)
作者:罗永珍   来源:人事处   时间:2013年11月29日 点击:[]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泉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泉委〔201112号)、《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泉委〔201053号)精神,完善人才政策,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提升我市人才竞争力,现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对象条件和政策措施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象条件

适用对象: 201069日泉委〔201053号文件颁布实施后引进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二)国家“千人计划”人选。

(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获得者(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获得者,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获得者,鲁迅文学奖获得者,茅盾文学奖获得者;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项目负责人,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排前三名成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主持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资助的项目、“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的主持人;

在《Nature》或《Science》杂志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教学名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须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省级专利一等奖及以上(须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等)、中国美术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文化部优秀专家奖、文化部创新奖;

5年,获得以下课题基金之一资助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或重点项目主持人(课题或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或重点项目主持人(课题或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5年,获得以下荣誉称号之一者:“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福建省“优秀人才”、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福建省“杰出软件人才”;

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或子课题组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973计划”项目子课题组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负责人(项目已通过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成员)、国家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福建省“闽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

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取得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或担任相当职务的、我市紧缺急需的人才。

(五)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急需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比赛名次、称号、科研基金资助或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被确认为省级“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省级教学名师;

2.荣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第一、二完成人)、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一、二完成人)、省级专利二等奖(须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3.担任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六)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急需的高级工程师。

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且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比赛名次、称号、科研基金资助或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级专利三等奖(须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省级优秀新产品二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地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地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地市级专利金奖(须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在省部级以上技能比赛中取得前三名并获“省级技术能手”称号;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的负责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获得者(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省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主任。

(七)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师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且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比赛名次之一者:

1)中国文联“山花奖”金奖、全国美展金奖、福建省工艺美术“争艳杯”金奖、地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地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地市级专利银奖(须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参加地市级以上技能比赛中取得第一名并获“市级技术能手”称号;

2.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近五年在CSSCI(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包括扩展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被SC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EI(美国《工程索引》的英文简称)收录学术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3.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急需的工程师。

(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在《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和本通知中没有列出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推荐,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教育、文化、社会科学、旅游、卫生、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引进人才。

二、政策措施

符合《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对象条件的引进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层次引进人才,按以下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层次引进人才,其可享受的政策待遇,分别对应《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层次引进人才的标准执行。

(二)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第(六)、(七)层次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资金补助。市政府对符合本通知对象条件的第(六)、(七)类别引进人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从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补助引进人才的家庭安置、社会保险补缴(个人部分)、交通、生活等费用。

2.住房保障。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租住或申购人才用房。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或住房补助。引进人才如按规定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泉州市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交年限和单套建筑面积的限制。

3.户籍迁入。引进人才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海外引进的人才,可先办理回国定居手续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4.配偶安置。引进人才的配偶符合招工、录(聘)用条件的,其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有缺编岗位的,可根据引进人才配偶的学历和所学专业等实际情况,通过直接考核方式聘用到相应缺编岗位工作。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城镇人均收入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5.子女入学。引进人才子女,在本市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由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到就近的公办幼儿园、小学、中学就读,有关单位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非本市户籍人才子女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6.人事与档案管理。对辞职、离职或公派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回国后来我市工作的,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给予整理入档;若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由本人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予以办理重新建档手续。

7.薪酬工资与工龄计算。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其所在岗位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实际贡献从优确定。其辞职、离职前或在国外学习的时间和出国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与来泉后的工作时间合计为连续工龄。

8.职称评聘。属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于海外引进人才(包括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工作经历、学术或技术水平,按规定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国外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部分“对象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引进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推荐,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三、其他事项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层次人才的申报评审、管理服务等其他事宜,按照《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要严格执行《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和本通知,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本人享受的政策待遇,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待遇;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出处:晋江市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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