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通知 |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12-19 17:56 |
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泉州职业技术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泉大〔2022〕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开展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时间 2022年12月19日—29日 二、评价对象 所有专任教师 三、评价流程 1.教学督导评价:由质量评估处组织校级督导组根据听评课分工安排,分别对各教学单位专任教师听课情况进行评价、汇总,形成各学院参评教师校级教学督导评价结果。 2.学院评价:由各教学单位成立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制定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对本单位的专任教师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由大到小进行排序公示无异议后,报质量评估处。 3.学生评价:依托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系统,由质量评估处负责统筹管理,学院组织学生实施;质量评估处负责统计评价数据,汇总形成各学院参评教师学生评价结果。 4.综合评价:质量评估处根据教学督导评价、学院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以学院为单位计算出每位参评教师的综合评分并排序,报学校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批准后,公示3天,无异议后确定综合评价结果。 四、结果公布 质量评估处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确定各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级,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全校通报,并对获得优秀等次教师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五、注意事项 1.各教学单位要认真核对参评教师,避免出现数据遗漏、错误、失实以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2.各教学单位应根据《管理办法》要求,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评价标准,严密组织实施,打分要有依据,标准要统一,确保评价公开、公正,并于12月30日前将学院评价结果报送至质量评估处邮箱:eco@qvtu.edu.cn。 3.教学质量评价分数格式要统一,按百分制计算,原则上保留两位小数。 4.本学期外聘教师及没有参评专任教师不计入计算基数。 5.教学质量评价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质量评估处联系。
泉州职业技术大学质量评估处 2022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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