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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1] 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2] ,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