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和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精准引进高等教育人才,提升我市高校办学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20﹞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等文件要求,适应我市教育事业“十四五”发展需求,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大局,结合实际制定高等教育人才认定标准和支持政策。
一、认定对象
在晋江市域内的高等院校就业的现有人才、新引进人才、预引进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其中,现有人才是指经晋江市认定且还在晋江市就业的人才,或在晋江市就业但未曾申报过晋江市优秀人才的人才;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办法出台后首次从晋江市外引进认定的人才,或者流出晋江市满3年后又返回晋江市就业的人才;预引进人才是指已经与我市高校达成就业意向且签订预引进意向合作协议(合同)的人才。
二、认定标准和方式
(一)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均可对照《晋江市高等教育人才认定标准(2023年版)》(详见附件1)申请认定。
晋江市高等教育人才包括部分省级高层次人才、泉州市级高层次人才以及本级调整补充的高等教育人才,划分为第一至第七层次。其中,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在衔接省级、泉州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适当调整、补充;第六至第七层次人才接续第五层次人才之后进行设置。对符合《晋江市高等教育人才认定标准(2023年版)》规定条款之一的人才,可按程序认定为相应层次的人才。
(二)预引进人才可先行按其资格条件申报我市高等教育人才进行预认定,预认定资格1年内有效。
(三)申请认定的人才原则上要求年龄不超过70周岁。属能力特别突出、能带来重大贡献的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单位提出并报市委人才办同意,年龄可不作限定。
(四)经我市申报并公布入选,且符合晋江市高等教育人才认定标准的省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按照晋江市高等教育人才进行服务管理,不再重复认定。
三、认定程序
(一)认定工作原则上采用网上审核作业,用人单位通过网络申报后,经初审、部门联审、复核、核查征信无异议、社会公示后,按程序进行研究核准,按规定发文予以公布入选(认定流程详见附件3)。
(二)人才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期自认定单位(包括福建省、泉州市人社部门)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认期不受认定条件丧失而终止。人才认期满3年后,第4年开展人才中期评估。对评估合格的对象,可以继续享受各项人才政策;对评估不合格的对象,终止享受各项人才政策(评估办法由高教中心另行制定)。认期内,人才取得新业绩满足更高层次人才对应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内申请重新认定并入选的,视为主动放弃前一次认定结果。认期满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认定。流出晋江的(指工作关系不在晋江市域的高等院校),即日起自动取消人才资格。
四、支持政策
(一)人才经认定后,即可在认期内享受相应层次的支持政策;人才流出我市的,享受的政策待遇即时终止。获得预认定资格的预引进人才,全年在高校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到30天以上的,可按相应人才层次享受一次性的交通补贴。正式落地我市后(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后),确认为我市高等教育人才,按新引进人才进行管理,享受有关政策支持。认期自落地我市之日起计算。
(二)同时确认为福建省、泉州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省、泉州市安家补助、工作经费支持基础上(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安家补助,含省、市、县,及不同认期内),可同时享受我市高等教育人才津贴(交通补贴)及重大专项经费配套等待遇。
(三)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我市高等教育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予以政策支持。
(四)建立“统一公布、分头落实”的政策落地机制。涉及资金补助的,另行制定中期评估办法,重点评估人才在岗情况、工作经费使用情况、作用发挥情况、业绩贡献等。评估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经评估不适宜继续支持的,终止支持,退回已拨付未使用的支持资金。
五、组织实施
(一)我市高等教育人才认定标准和政策支持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市委人才办牵头协调、推动落实,高教中心负责具体执行、落实人才认定政策。
(二)用人单位和人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兑现政策待遇,严禁弄虚作假。申请认定对象或已经认定的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终止相应待遇,并追回支持资金,6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等,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
2.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3.认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4.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滞留不归的;
5.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或涉黑涉恶当事人的;
6.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其中,情形1还须追回人才已使用的支持资金,并由认定单位向有关部门通报;取消申报人今后参评我市人才计划(工程、项目)的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3年内不得享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的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已认定的我市高等教育人才若未能履行协议提前流出晋江的,由所在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高教中心报备,高教中心核实后终止其相关待遇。未报备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四)用人单位要指定1名人才联络员,负责办理人才认定、政策申报兑现待遇等事项,采取报备制度,如有变动,应及时向高教中心报备。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高教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动态调整。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起至发布之日期间参照执行。之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规定之前认定的受聘于晋江市域内高等院校的晋江市优秀人才须按本办法重新认定后,才能享受我市高等教育人才政策待遇。
(四)除有特殊规定外,晋江市高等教育人才如同时符合我市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兑现政策待遇,不予重复享受。
附件:1.晋江市高等教育人才认定标准(2023年版)
2.晋江市高等教育人才主要支持政策
3.晋江市高等教育人才认定评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