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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作者:钟凤玲 来源:泉州职业技术大学 时间:2022-10-12 

泉州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实现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 合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要求及泉州职业技术大学( 以下简称“学”) 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泉州职业技术大学。

英文译名:Quan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于 1986 年建校,2018 年 12 月经教育部批准升 格为本科层次职业院校,是举办者吴金营先生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 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四条  学校充分利用民办体制机制优势,以“为民谋利 科 学发展”为办学宗旨,以“产业伙伴型大学”为办学定位,以“创业者的摇篮”为育人定位,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 艰苦创业、创新发展、特色强校,积极开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探索和试验,努力为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多做贡献。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业务主管机关是福建省 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现有二个校区。晋江校区为主校区,法人住所 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大学路 1 号;泉州产学研园区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 255 号。

学校官网:http://www.qvtu.edu.cn

第七条  校训:忠诚 勤奋 创新 奉献

第八条  校歌:《奉献》《歌唱母校》。

 第二章  办学内容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 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深化改革,推 进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培养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 “一宽三强”特质 (宽知识面、强职业能 力和素养、强创新创业能力、强终身学习和未来发展潜能) 的高 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深化产教融合,积极 探索建立校企、校地、校际及国际交流合作的协同创新模式,形命运共同体,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 务能力。坚持扎根晋江,立足泉州,面向福建,为区域经济社会 展和国家 “一带一路”倡议服务。坚持弘扬泉州侨乡捐资兴学 的优良传统,凝聚各方力量支持学校办学。积极传承创新优秀传 统文化,传承弘扬晋江经验,把学校办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高水平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十一条  坚持职业教育属性和特色,以全日制本科层次职 业教育为主、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辅,积极探索国际合作教育和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大力开展多层次、多类型、多领 的职业培训和终身教育。

第十二条  办学规模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根据社会需求和 办学条件适时申请调整。

第十三条  做强机械装备、石油化工、建筑设计、新一代信 息技术等专业群,做优财经商贸、教育体育、艺术设计等特色专业群。

学校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生就业情况,合理 配置办学资源,有计划地调整专业,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制订 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及校园建设规划等,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坚持“三全育人”,重视素质 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凝练办学特色。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 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设立监事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 会等,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 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首届董事会董事长由举办者吴金营先生担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 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人数一般为不少于 7 人的单数,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备 5 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每届 任期 5 年,确有需要可临时调整。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名誉董事或设独立董事。

第十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推举董事长、副董事长,选聘董事;聘请顾问、名誉董 

( 二 ) 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

) 修改学校章程,制定或审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 四)确定学校的办学方针、办学规模,审定学校的发展规划, 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改革、国内外重大合作以及限额以上固定资产购置或专项支出等重大事项。

( 五 )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基本建设与投资规模。

(七) 支持学校基金会,筹集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来源稳定、充足。

(八) 审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 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

(十) 审议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十一 ) 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遇特殊情况经 1/3 以上 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议事时实 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 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讨论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 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至少由 3 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 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 1/3。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校长或财务负责人。监事会每届任期5 年。监事会每年 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 

第二十一条 校长任职条件根据国家规定,每届任期四年,可 连任。

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 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并对董

事会负责

(  ) 执行董事会决定;

( 二 )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 规章制度

( 三 ) 拟定学校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 人,实施奖惩;

( 四 )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及国内外合 项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五 )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重要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研 究决定;

( 六 ) 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 益;

( 七 ) 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打造办学特色和 品牌、保障校园安全稳定;

( 八 ) 落实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设执行校长或常务副校长 1 人,设副校 长若干名,均由校长提名,董事会批准聘任。

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 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使共青团及其下设学生组织 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大学生成 长成才的一支重要力量,并在维护学校安定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 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教职工基层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工会分校、学院 (处室) 两级, 由教职工依法自愿组成。工会应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 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 发挥广大教职员工在学校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员工 的利益。

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 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团结全体教职工,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院系、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 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十七条  学校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 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负责审定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工作规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向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等工作。

第二十九  学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学校的其它各项工作 必须服从、服务于教学中心。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学院或专业群的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推行校、院 (系) 两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既能适应市场 经济体制要求、又能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的后勤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  学校落实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 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三十三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泉 州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福建 省委教育工委。

第三十四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 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 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 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 社会实践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 1 名,副 书记若干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三十六条  严格落实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 “双 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员校长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长原则上应进入学校党委班子;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 理层;学校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 (理) 事会。

第三十七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 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 由学校党委会议研 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 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 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 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校党委要把 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 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 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 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 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 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 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九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 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 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 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 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一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 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 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 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 经费预算。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把人才作为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全力打造 支忠诚、敬业的结构合理、业务精良、师德高尚的骨干师资和管 理团队。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 以精简、高效为原则,拟定组 织机构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方案,实行定岗定编和全员聘任制,依 有关法律规定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按有关规定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 职工档案按规定实行人事代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兑现福利待遇, 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 校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并根据办学效益,不 改善教职工待遇、工作与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 一 ) 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 )平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 三 )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四 ) 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 五 )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 六 )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项;

七 )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八 ) 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 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

( 九 )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恪守校训,依 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 树立良好师德师风,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爱岗敬业、关 爱学生;

) 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 四 )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我校学籍的 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通过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社团组织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加强学校和学生沟通、互动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依照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 与学校民主管理,其职权、选举条件及办法、组织制度等根据学生 代表大会章程确定,学校给予充分尊重和支持。

四十八条  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 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公平使用教育资源是每个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奖助贷制度;按照 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奖惩帮扶;建立学生申诉委员 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团活动、勤工 助学、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学生的 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竞争力

第四十九条  学生按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达到毕业 要求,学校按国家规定颁发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五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恪守校训,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努力成才,并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校友自愿结成 的群众性联谊组织。凡在本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 (含毕业生、肄业生、实习生、进修生、成人教育以及其他形式学习 的学生或任教、任职者) 均可成为个人会员,各地校友会为单位 成员,其组织成员均属校友总会会员。

学校通过校友总会及其下设分会,进一步密切与校友的互动与能量转换,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中长期规划,听取 校友意见建议,为校友提供优质的服务,为校友事业发展助力。 校友在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构建和谐校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学校的影响力和社会美誉度。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 举办者投入;

( 二 ) 收取学费杂费;

( 三 ) 政府补助、奖励

( 四 ) 利息;

( 五 ) 捐赠;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董事中分配。

第五十三  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学校合法取得的收入、资助、受赠财产、办学积累及由此形成的任何形式的资产, 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 由学校依法管理和 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转移、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五十四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与非营利民办高校相适应的严格、 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内控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各种资 产进行有效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 等部门的监督。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学校会 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 自 1 月 1 日起到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 计年度。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五十六条  董事会和学校积极争取政府对学校办学的支持,争取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以加快学 校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接受的捐赠应是无偿的,可以指定用途,学校将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使用其捐赠款(物)。学校依照政府部门及学校相关规 定给予捐赠方以一定形式的荣誉。

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 10%的比例提取 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变更

( )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二 )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三 ) 学校名称、层次等的变更,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出现下列事由之一时,应申请终止:

( 一 ) 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时;

(  )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时;

( 三 )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

(  )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的事由。 

第六十条  学校终止程序

( 一 ) 若学校自行终止,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 议,报审批机关批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 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 二 ) 若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 终止的,接受审批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 三 ) 学校终止时,应依法在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 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同时妥善安置好在 校师生;

( 四 ) 学校终止时,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的学杂费;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4.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五 ) 学校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  ) 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  ) 学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

( 三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 四 ) 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 意见。

章程修订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学校章程的修订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六十三条  修订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 和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六十五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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