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职业技术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作者:质量评估处   编辑:质量评估处   来源:质量评估处  时间:2025-11-07 10: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价依据。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聚焦高端技能人才培养,构建科学、规范、多元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目的。适应职业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强化教学中心地位,充分发挥质量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增强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精力投入,推进学校职业教育能力全面提升。通过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促进教师规范教学行为、更新教学理念、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持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发展能力。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抓手,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引领学校各部门增强规范管理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

第三条 评价原则。坚持客观性原则,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课堂教学为依据,实事求是开展评价;坚持科学性原则,评价指标符合新时代教育教学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教学规范,按照理论课、实验/实训课、体育课等课程类别分类评价;坚持全面性原则,实行校级督导评价、院级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相结合,教学过程监督与评价结果应用并重,使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能够全面反映教师教学质量。

第二章  评价组织

第四条 校级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质量评估处、教务处、人事处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评估处,负责全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实施、过程监控、结果核查、树优扶弱等工作。

第五条 院级组织领导。学院成立院级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副组长视需要设立,系主任、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同行评价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与结果审核。

第三章  评价对象

第六条 评价单位。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评价,若同一学院内有相对独立的系或专业类,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可单独进行排序,确定评价等级。跨学院授课的专任教师由所属学院管理、行政兼课与兼职教师由开课学院管理。

第七条 评价对象。原则上,当学期承担学校本专科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均须参加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或教师不参与评价:

(一)单个教学班教学不满16学时的课程;

(二)教师承担辅助教学任务的课程;

(三)未完成课程授课任务离职的教师。

第四章  评价指标与实施

第八条 评价维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用“三维一体”评价体系,即校级教学督导评价、院级同行评价、学生评价三个维度,对应的权重分别为30%、20%、50%。其评价维度、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详见《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

第九条 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分为听评课指标和学生评教指标。听评课指标,适用于校级督导评价和院级同行评价,依据课程类别不同,评价课程分为理论课、实验/实训课、体育课三种类型,详见《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听评课评价表》(附件2)。学生评教从价值引领、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内容、学习资源、教学方法、技术赋能、作业反馈、互动答疑、成长收获等方面设定指标。

第十条 评价实施。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暑期小学期的评价融入秋季学期中。评价工作依托学校评价管理平台实施,各维度评价数据均从平台上获取。校级教学督导评价由质量评估处负责组织安排、过程管理和结果审核;院级同行评价由学院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过程管理和结果审核;学生评价由质量评估处负责组织,学院书院协同管理实施。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使用

第十一条 结果等级。学校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比例不超过25%,合格与不合格等级比例不得低于15%,介于两者之间的为良好等级。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依据评价平台数据,按照等级比例即可得出各评价单位教师的评价等级。但若出现以下情况者,评价等级须相应调整:

(一)在三个评价维度中任一维度的排序位于评价单位后1/4者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二)学期内有被认定Ⅱ级教学事故(含折算)者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三)学期内有严重违反教师行为规范者,或有被认定Ⅰ级教学事故(含折算)者,直接定级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质量奖评选。依据两学期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每学年学校组织一次“教学质量奖”评选,学年内两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均为优秀等级,且综合成绩总和在学院两次获评优秀等级的教师中排序前20%者(不足1人的按1人推荐)方有参选资格。学校组织专门的答辩评审,最终确定获奖人选,数量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四条 奖励表彰。学校对学期获评优秀等级的教师给予2000元奖励,对学年获评“教学质量奖”的教师给予5000元奖励,并在全校性大会上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结果使用。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选推优等的重要依据。学校对获评优秀的教师给予正向激励和政策倾斜,发挥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的教师潜心育人,深耕教学;对评价等级连续为合格的教师重点关注,与学院共同制定帮促措施,加强指导,帮助提升;对评价等级不合格的教师,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参加教学评先评优等活动,连续两学期不合格者暂停授课资格,经学院、学校两级试讲通过后方能重新取得授课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折算,参照《泉州职业技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24年修订)》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泉州职业技术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2024年12月10日印发)自行废止,由质量评估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2.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听评课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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