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络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促进校园网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校园网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信息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 网络接入及收费
第四条 校内计算机用户接入校园网,必须先到信息管理中心填写用户入网申请表并签定用户使用责任书,信息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加盖单位章到校财务处交纳规定费用,并按信息管理中心分配的用户信息对接入设备进行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入网手续前不得擅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五条 校园网用户应遵守《校园网络管理规定》。其交费标准参照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的有关网络收费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网络用户应及时交纳相关的上网费用。
第三章 网络系统安全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校园主干网网络线路和设备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校园网安置在各单位内的网络设备由中心负责安装、调试和系统维护。
第八条 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保障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及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九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制定的有关条例,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并配合信息管理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其他校园网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网络上发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信息,不允许在网络上进行未经授权的活动,任何校园网用户必须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第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非法改动或盗用网络地址及用户账号。
第十二条 各系、处、公寓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范围内校园网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网设施属学校公共资产,全校师生有义务和责任保护校园网设施,任何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校园网设施的行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安置在各校园内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报由信息管理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
第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查阅、传播、复制影响校园、社会、国家安全稳定的信息。违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维护互联网的安全的决定》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信息与校内上网场所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主要包括学校网站信息发布、校内各部门信息检索、公文系统、管理信息系统、BBS、网络教学等内容。
第十六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统一在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学校利用校园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服务器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其他单位需要在校园网内设立Web服务器、登录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应用型服务器,必须由该设备管理员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备案表格,由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同时应指定专人(教师)负责管理。上述站点要接受网络中心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校内BBS实行后台实名注册制,由学工处指派指导老师负责监控BBS上的思想动态,积极组织学生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网上思想疏导和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删除违反相关法规的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保存原始资料,删除有害信息;信息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从硬件环境和技术条件上支持和协助BBS的日常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学生网吧由实验中心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日常上网必须统一使用一卡通进行登记消费。教师备课上网可在教师备课室进行,原则上不取费用,但需进行相应的使用登记。上网用户必须遵守该上网场所的相关使用制度,统一接受管理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网信息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各院、处及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网页信息的更新、制作和发布,并负责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宣传部总体负责全校网页信息的审查,全校性的信息发布统一归口宣传部管理。学校主页信息建设由宣传部和信息管理中心(含IT工作室)共同承担,宣传部负责信息内容的规划与建设,信息管理中心与IT工作室负责具体的技术实施。凡涉及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二十条 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公共信息建设,承担域名解析、电子邮件、万维网、文件传输、视频点播、数据库等服务器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公共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负责全校公共信息建设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关在校园网上进行图书情报检索、电子图书馆访问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由校图书馆负责,信息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严禁输入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校园网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信息的监控由宣传部和信息管理中心共同负责,有害信息的清除由宣传部负责。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条例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年评定校园网建设和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办法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网络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处共同查处;处罚分为警告、停止户头、停止单机上网、停止子网上网、学院通报批评、罚款;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要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网络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户头、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按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所有联网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泉州理工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
泉州理工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2007-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