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过去的2020年对于全国乃至全球的所有人而言,都异常艰难。作为化工人更是如此,化学品进出口的新政可谓日新月异;化学品(特指危货)的运输成本亦是节节攀高;化学品储存、生产、经营、危废处置等环节更是严查整顿贯穿全年始终。而一切合规义务/监管要求,都离不开相关化学品法规政策的发布实施,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 国内相关法规/政策
1.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的”继任者”,《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在今年再次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并在发布之时迅速引起业内热议,影响极大。
从“条例”升级为“法”,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决心是石赤不夺的,而从意见稿中也能窥得安全法将对591号令作出巨大变更与修订,预计会在后期对所有化学品从业者产生深远影响。
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的主要几点变化包括:1)在安全法中引入“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概念,后期除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物质的主流监管外,目录外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如做NRCC登记)将会得到进一步确认与加强;2)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规避以往职责不清的情况;3)对以往行政许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使用许可)事项作了巨大优化(预计会“三证合一”);4)进一步强化了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化要求,实现多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数据共享(监管更科学更容易,比如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的登记工作将变得有“抓手”;比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息化管控本公司合规将会变为刚需);5)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都进一步作了细化与规定;6)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园区规划与布局等方面的要求更为清晰明确;7)对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违法惩处(包括相关责任人)力度有了明显提升。
因此,不管是作为监管者还是企业,都应密切关注这一基本法,预计2021年会再出一稿意见稿,乐观预估,安全法会在两年内正式发布实施。
2.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
2020年8月,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这也意味着2015年配套目录发布的《实施指南》(试行)将在不久的将来被正式版的实施指南所替代。
根据分析发现,全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较之前的试行版还是有不小的变化的。包括:1)明确不同物理状态的同一危险化学品均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干冰除外);2)明确-10号及以上牌号的车用柴油不纳入《目录》管理,-20号及以下牌号的车用柴油纳入《目录》进行管理,这样可以避免对柴油产品的重复检测(针对闪点);3)进一步明确70%原则的使用注意事项;4)对第2828项这一特殊条目作进一步修订完善,进而确保闪点低于60℃的制品都能找到对应条目;5)对于目录中的溶液,作进一步解释说明(无特殊说明,均指水溶液);6)对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作了大量修订与完善(之前目录内很多物质的危害分类信息有误)等。
同时也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依旧有可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小包装民用化学品(如消杀产品)是否可豁免行政许可的办理;同一产品名称多CAS情况(如石脑油)以及多同分异构体等特殊情况的相关解释说明等。
预计正式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最快将于2021年发布实施,广大化工从业者应密切关注这一文件。
3.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20年12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年第129号公告),并将于2021年1月10日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与原质检总局 30号公告相比,海关总署的新公告主要差异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海关实施检验的危险化学品范围(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物质);2)明确了进口危险化学品报关填报事项(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3)新增了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和GHS标签/SDS有豁免条款(如进行有限数量运输,不必办危包证);4)明确了进出口危险学品的合规标准;5)明确了进出口危险学品的检验内容等。
新公告将作为海关对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的最主要法规依据之一,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相关企业或机构,在后期相关环节应积极履行其相关合规要求。
4.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
而作为12号令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也于2020年11月19日正式发布实施。
根据12号令规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共3种登记类型,与之前的7号令相比,企业的登记范围是有所宽松的,如对于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仅需要做备案即可。数据测试要求方面也与老的法规要求有明显变化。具体的登记范围、登记类型、登记材料要求、登记数据要求、登记程序等详细规定,可直接参照12号令与登记指南。
与此同时,生态环境部还在2020年10月底发布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规定了新旧办法衔接的若干重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12号令生效前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12号令生效后可继续按照7号令的规定办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2021年6月30日仍不能取得登记的,则需按12号令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5. 《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指南》
2019年11月,交通部、工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交通部令2019年第29号),并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而其中,最牵动人心的部分莫过于有限数量与例外数量在国内的“被认可”,这一政策的发布将大大降低小量包装运输企业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利好消息是实施指南已于2020年12月底以手册的形式正式对外发布,随着指南文件的进一步普及实施,后期有限数量与例外数量道路运输将无合规方面的后顾之忧。
指南的主体内容包括:总则、适用例外及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例外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装的选择和使用要求、运单要求、装卸作业要求、运输作业要求、人员培训要求等。详细内容可直接参见指南原文。
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2月初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名录》自1998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8年、2016年以及2020年共计3次修订。此次修订的原因,一是在于2016年版《名录》已经难以有效支撑和指导当前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二是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修订”等规定。
本次修订对《名录》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包括: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附表部分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具体内容,可直接参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7.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2020年11月初,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这也是2017年《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发布后,首次在名录中新增化学品种类。
本次《名录》收录了18种/类化学品,其中包含:苯和邻甲苯胺等确定的人类致癌物、全氟辛酸(PFOA)和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苯并[a]芘等多环芳烃类物质、铊及铊化合物等重金属类物质等。
针对《名录》内化学物质,后期预计将采取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选项包括:依法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等实施环境风险管理;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依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对相应的化学品实行限制使用或鼓励替代措施等。
因此,相关企业应充分认识《名录》化学品存在的潜在环境与健康风险,自觉、主动采取工艺升级改造、强化“三废”收集处理等措施,加强环境排放控制,同时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环境友好替代品,最大限度降低相关化学品的环境风险。
8.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GB30000.1)
GB30000.2~GB30000.29已发布7年有余,在今年GB30000.1终于迎来重要进展,2020年3月初工信部向外公示了GB30000.1的报批稿,据了解,《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GB30000.1)预计将于2021年上半年正式发布,届时《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GB13690-2009)将同步作废。
通过对报批稿分析,GB30000.1与GB13690相比,并无实质性变更,重点变更内容包括:1)我国将直接实施GHS制度第七修订版(原GB30000系列标准实施的是第四修订版);2)分类部分新增退敏爆炸物、加压化学品等GHS危害类别;3)对SDS跟标签提出更通用的技术要求(针对不同标准中,要求不一的情况,以本标准为准);4)新增几个附录,统一危险说明、防范说明等对应短语说明(解决了之前不同标准中短语描述不统一的情况)等。
相关企业跟监管人员,尤其是涉及进出口的从业人员,应积极关注此标准的更新情况,进而规避不必要的合规风险。
9. 《危险化学品 储存通则》(GB15603)
2020年3月份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发布了《危险化学品 储存通则》(GB15603)征求意见稿,这也意味着实施了20多年的《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将于不久的将来被正式废止。
根据分析,新的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装卸搬运与堆码、入库作业、在库管理、出库作业、劳动保护、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与旧版相比,新版标准修订后的文本更为精简规范;内容更为充实完善;也更具科学性适用性。
当然,若想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事项完全合理合规,还需要配合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已于19年11月份重新发布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已于近期又发布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规文件。
10. 其他国内相关法规/政策
除了上述文件外,2021年还需关注的相关国内新法规/政策包括:《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已于2020年11月底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预计2021年再次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VOC系列标准实施(GB18581-2020;GB24409-2020;GB 30981-2020;GB 33372-2020等七项VOC新标);《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4月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11月份发布)等,由于篇幅有限,不在本文中赘述。
二、 国外相关法规/政策
1. 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规的最新实施进展
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规主要包括: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ATA-DGR)、《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N)等。
然而,由于运输规定的修订频次相对较高,导致很多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并不完全清楚相关法规政策的最新进展,进而引发困惑。在本文中,将带您了解一下2021年主要的几大危规有哪些进展,具体如表1所示。
1. 表1 几大危规最新进展说明
危规 |
最新进展说明 |
TDG |
第22修订版将于2021年下半年发布,现行为第21修订版(2019年发布)。 |
IMDG-CODG |
第40修订版已于2020年发布,将于2022年强制实施,2021年为过渡年。 |
IATA-DGR |
第62修订版预计将于2021年上半年发布,现行版本为第61修订版。 |
ADR |
2021版预计将于2021年上半年发布,现行版本为2019版。 |
RID |
2021版预计将于2021年上半年发布,现行版本为2019版。 |
ADN |
2021版预计将于2021年上半年发布,现行版本为2019版。 |
2. 联合国GHS制度
目前现行的版本为2019年10月份发布的第八修订版《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根据“两年一更新”原则,预计将于2021年下半年发布第九修订版GHS制度。
目前企业只需关注现行版本即可,而第八修订版较之第七修订版的主要变化包括:对气溶胶的分类标准作了相关修订;新增了“加压化学品”这一新的危险子类别;对如何根据体外/体内测试数据进行一种物质或混合物的皮肤腐蚀/刺激性分类给出了新的详细指导意见;增加了一个针对防范说明P102“远离儿童”的图形表示方法;新增了化学品套装GHS标签使用方案等。
3. 欧盟SDS新规(EU 2020/878)
2020年6月26日,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European Union L 203/28)发布了对REACH法规附件II的修订文件(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0/878)。REACH法规附件II规定了欧盟版SDS内容和格式的详细要求,类似我国的GB/T 16483和GB/T 17519。
新版文件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旧版的SDS(依据EU regulation No. 2015/830))可以沿用到2022年12月31日,主要考虑到工业界更新SDS需要时间周期。即2023年起将强制实施EU2020/878。
根据分析,重点变更内容包括:1)纳米材料管理要求生效;2)采纳GHS制度第7修订版主体内容;3)欧盟配方唯一性标识(UFI)要求生效;4)落实内分泌干扰物供应链传递的要求;5)化学安全使用的内在要求(特定浓度限值(SCL)、M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计值等信息公示)等。
4. UK REACH
随着英国脱欧的尘埃落定,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英国将不再受欧盟法律、欧洲单一市场及若干自由贸易协定约束,因此之前欧盟REACH法规和监管机制也将不再适用于英国,英国将从2021年起正式实施自己的UK REACH。
根据法规,UK REACH与欧盟的EU REACH的核心内容基本一致,且在2020年9月份英国政府已决定延长提交UK REACH注册完整数据的截止期,其中截止期最长的情形可达6年(取决于注册吨位和危害性程度),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与此同时,在英国境内并且已完成了EU REACH注册的企业,可以依据所谓的“祖父条款”,只需完成几步操作便直接将之前的EU REACH注册接入UK REACH。
同时,根据北爱尔兰协议规定,2021年1月1日后,北爱尔兰境内贸易化学品进出欧盟的流程将不会发生改变,仍然执行EU REACH的规定。
详细合规义务,可直接参见英国政府发布的UK-REACH指南。
5. 土耳其KKDIK法规
2017年6月23日,土耳其环境与城市规划部(MoEU)正式发布了土耳其REACH法规——KKDIK,该法规已于2017年12月23日正式生效。根据规定,预注册截止期为2020年12月31日。从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化学品需按照年吨位量进行正式注册方可进入土耳其市场。
此法规与欧盟REACH法规类似,管理对象也是化学物质本身,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四个不同管理手段,实现对投放到土耳其境内的化学品进行全面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截止期前完成预注册的企业可享受三年的缓冲期,即企业只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正式注册,则不会影响正常的贸易活动。而如果企业在截止日前未完成预注册,则在2021年1月1日以后,企业必须先完成正式注册才可进行进出口贸易活动。
6. 其他国外相关法规/政策
除了上述文件外,2021年需要关注的国际法规/政策还包括:截止目前欧盟高关注度物质(SVHC)已增加至209个;印度预计将于2021年上半年发布一项对新化学物质与现有化学物质的统一管理法规(CMSR);越南已开放国家名录增补窗口(National Chemical Inventory, NCI),增补截止期为2021年4月15日,届时未列入名录中的物质将会被视为新化学物质,不过据分析,即便是作为新物质,需要提交给越南政府的合规材料也相对比较简单;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引入管理署(AICIS)已于2020年7月正式取代国家工业化学品申报评估署(NICNAS)负责澳大利亚境内的工业化学品的登记审核相关工作,包括新化学物质的申报登记管理等工作;韩国环境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MOE)在2020年对 K-BPR法规进行了两次修订, 并规定修订版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期可通过OR制度完成相关批准性义务等。由于篇幅有限,不在本文中赘述。